房东处理租客遗留财物的指引
安省租客保护条例TheTenant Protection Act(简称“条例”)陈述了关于租客搬出之后,房东在处理租客遗留在其所租用过的单位或单位所属地方的财物时必须遵守的规则。条例对此有不同的规定,其适用取决于租客如何搬离和为什么搬离。
如果房东确定租客已经搬走或离弃了其所租用的单位,或者得知该租客已经去世,那么房东便可按照条例规定和程序,出售、拥有或处理该租客遗留在单位内的财物。假如房东不遵守条例规定,租客可以对房东进行起诉,房东可能因此而承担法律责任。
本文提供了关于房东应如何处理租客遗留财物的一些细节。然而,如果想要了解法律的确切规定, 建议您进一步研究条例细节。
一、租客空置所租单位
根据条例,下面任何一种情况房东有权出售、拥有或处理租客搬离后遗留于其所租用过的单位或者单位所属地方的任何财物:
- 租客通知房东终止租赁关系,或房东通知租客终止租赁关系;或者
- 房东和租客商定终止租赁关系;或者
- 当租客同时又曾是管理员并且其管理员的职责已经终止时;又或者
- 法庭已经发出终止该租赁关系或逐出租客的判令。
在多数情况下,一旦租客搬离,其所遗留财物即为房东所有。但是,在这里有某种例外。如果行政司法官驱逐了租客,房东在出售、拥有或处理租客遗留财物之前,房东必须允许该租客在行政司法官到访后的48小时之内拥有其财物。在此期间,房东可以将该租客的财物搬到靠近租客单位的安全地方或将其财物留在该租客的单位内。
房东在租客被行政司法官驱逐后48小时之内处理租客的遗留财物,根据条例,这是一种违法行为。租客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与市政事务部和住房调查与执法单位联络。假如房东在上述时间之内不允许租客使用或搬走其财物,房东可能因此而被告上法庭并遭受罚款。
二、租客离弃所租单位
租客在未经通知房东和欠付房租的情况下搬走,是对所租单位的离弃。如果不能确定其租客是否已经离弃,房东可以参考法院的第4号守则--对所租单位的离弃,以便了解法院在何种情况下才可能确认一个单位已被离弃。另外,房东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法院对此作出最后裁决。
房东在处理租客的任何财物之前,必须完成以下两项事项中的其中一项:
- 确认租客已经离弃,向法院提出申请以取得一项终止房屋租赁关系的判令;或者
- 确认租客已经离弃,通知该租客和法院表示即将处理该租客的遗留财物。
房东必须在接到法院判令或者发出通知后的30天后才能出售、拥有或处理租客的遗留财物。但在这段期间房东可以将租客的物品搬离所租单位,存放在附近安全地方或将财物留在单位内。条例允许房东立即处理租客遗留财物中任何危险或不卫生之物品。
在30天的期限之内,房东必须允许租客在合理的时间内将其遗留财物搬走。而在让租客搬走财物之前,房东可以要求房客偿还所有拖欠的租金以及房东搬运、储存和保护这些财物所支付的实际费用。30天之后,房东可以出售、拥有或处理租客的遗留财物,但是,在法院判令下达或通知发出日之后的6个月内, 如果租客向房东索还其财物,房东必须将出售财物获得的收入交还给租客。但房东可以先扣除租客所欠的租金以及房东搬运、储存和保护这些财物所支付的一切合理费用。如果房东已经拥有或丢弃了这些财物,租客的索还便为时已晚,在这种情况下,超过最初30天的期限后房东对此不需负责。
三、已故租客的财产
假如出租单位的租客去世而又没有其他租客居住在该单位,除非房东与被授权该租客财产代理人同意缩短或延长30天之期限,又或除非出租单位位于汽车拖拉的活动住房区的某一位置而该租客拥有这一活动住房(见下一节“活动住房”),否则有关的房屋租赁关系在该租客去世后30天即告终止。
在该租客去世后的30天内,房东不能出售、拥有或处理其所属财物。但房东可以立即丢弃其中任何危险或不卫生之物品。已故租客的所属财物不能被搬动或储存到其它地方,这些财物必须留在该单位30天。在此期间,房东必须给予已故租客的遗嘱执行人、财产管理人或其家庭成员(在没有遗嘱执行人或财产管理人的情况下)合理地进入单位内将财物搬走。
财物存放超出30天,房东可以出售、拥有或处理已故租客的财物,但如果已故租客的遗嘱执行人,财产管理人或其家庭成员在6个月内索还该已故租客的财物,房东必须将出售已故租客财物后所获得的所有收入交还该租客的遗嘱执行人、财产管理人或其家庭成员(如果没有遗嘱执行人或财产管理人被提名)。但房东可以先行扣除该租客所欠的任何租金以及房东为搬运、储存和出售这些财物所必须支付的所有合理的费用。
在这6个月的期限内, 遗嘱执行人、财产管理人或其家庭成员可以要求收回已经由房东拥有的已故租客的任何财物,而房东必须归还这些财物。但是,对于房东在租客去世30天后已经丢弃了的财物,遗嘱执行人、财产管理人或其家庭成员不能提出索还。
房东与已故租客的遗嘱执行人或财产管理人也可以就该租客遗留在所租单位中的财物达成其它的协议条款。
四、活动住房及土地租赁住房
条例对活动住房区与土地租赁社区有特别的规定(以下资料适用于活动住房和土地租赁住房两者,虽然该节只提及活动住房)。
1、被离弃的活动住房
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只要租客已经搬离其活动住房,该活动住房便可能视为被离弃:
a) 租客向房东发出终止租赁关系的通知或房东向租客发出同样的通知;或者,房东和租客同意终止租赁关系;或者,法院已经发出终止该租赁关系的判令;或者
b) 房东以活动住房已被离弃为理由向法院申请终止租赁关系的判令,并且法院已经发出了这样的判令。
但在以上所有的情形中,房东在出售、拥有或丢弃这一活动住房之前,必须将自己的意图以下列方式通知租客:
- 将通知用挂号信形式寄往租客最后一个确切的地址;以及
- 在该活动住房所在地区内的某一普遍发行的地方报纸上刊登通知。
如果租客在房东发出通知后的60天内没有提出要求,那么房东便可以出售、拥有或丢弃租客的活动住房。
如果租客在通知发出之日或法院下达关于离弃的判令之日起6个月内对该活动住房向房东索还,房东必须将出售租客活动住房后所获得的所有收入交给该租客。但房东可以先扣除租客所欠下的任何租金以及房东就该活动住房所支付的所有合理的费用。如果房东已经将该活动住房据为己用,那么他/她必须把它归还给租客。但是,房东在归还前可以使要求租客偿清所有拖欠款项和房东就该活动住房所支付的任何合理的费用。如果租客在房东发出通知或法院下达离弃判令之日以后的60天内没有索还,而且那时房东已经丢弃了该活动住房,租客则不能对该活动住房提出迟于规定期限的要求。
2、活动住房园区承租人的死亡
条例规定, 以上陈述于“已故房客的财产”的一般规则不适用于活动住房的已故租客。在这种情况下,该财产在租客去世后的租赁合同,这一租赁关系继续直到根据条例结束为止。
如果需要更多更详尽的资料,请与安省租赁房产法院联系,可致电416-645-8080 或免费电话1-888-332-3234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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